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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音像制品销售不出去,超过3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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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保山浏览:21932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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