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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空白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6-10-19 1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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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空白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空白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管理,加大对原产地证书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空白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综合处。

附件: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空白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二○○九 年三月五日

附件: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空白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签证机构信誉,进一步加强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质检通函〔2005〕3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空白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以及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类专用原产地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各类空白原产地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下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仿制。

第四条 各类空白原产地证书统一加印印刷流水号,实行数字区段管理。

第五条 浙江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综合处)负责辖区内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管理工作,统一征订各类证书,并对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负责各类空白原产地证书的验证、入库、使用、核销、销售以及对企业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负责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申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八条 浙江局综合处、各分支局和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管理工作,存放证书的库房(柜橱)应当具备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 浙江局综合处每年分别于4月20日至30日、10月10日至25日两次组织征订各类空白原产地证书。各分支局应当按时将本单位下半年度、次年上半年度所需证书的种类和数量上报浙江局综合处,由浙江局综合处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单位进行订购。

第十条 各分支局收到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单位直接发送的证书后应当根据发货清单做好有关证书的验证工作,并向发货单位反馈到货情况。如遇错发、漏发等异常情况,需调整到货的证书种类、数量、印刷流水号时,应当及时告知浙江局综合处。

第十一条 浙江局综合处、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健全空白原产地证书入库、保管、领用、核销等管理制度,证书出入库应当填写《空白原产地证书出入库登记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申购空白原产地证书,应当由本单位原产地证书申领员凭申领员证向注册/备案地签证机构申购;特殊情况下,经签证机构同意,非原产地证书申领员可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进行申购。

首次申购时,申领企业应当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使用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三条 经办人申购时应当如实填写《空白原产地证书企业申购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前一次申购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使用记录及作废证书备查。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当仔细确认经办人身份,认真核对《空白原产地证书企业申购登记表》,核查使用记录,确认无误后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 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应当对申购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实行严格管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倒卖。在日常使用中,应当如实填写《空白原产地证书企业使用登记表》(附件4),及时核销。对使用中产生的作废证书应当在证书正本上注明“作废”字样,集中统一保管,未经签证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毁弃。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当定期对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空白原产地证书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各分支局方能受理其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申购和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申请。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在处理原产地证书国外海关退证查询等过程中,发现利用空白原产地证书进行伪造、变造、买卖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相关记录和印刷流水号进行调查,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浙江局综合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出入库登记表》、《空白原产地证书企业申购登记表》、《空白原产地证书企业使用登记表》和作废证书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空白原产地证书使用承诺书》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空白原产地证书使用登记表

空白原产地证书使用承诺书

空白原产地证书企业申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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